鄂州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医疗补助办法

鄂州医保发〔2021〕3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落实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2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医疗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经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复退军人”)。

 

二、补助范围

 

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门诊重症慢性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予以补助。

 

三、补助标准

 

补助范围内的住院、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按9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执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补助按当年个人账户配置的额度,直接注入其医保个人帐户。

 

四、补助渠道

 

对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的医疗补助由所在企业负责;所在企业属于困难企业或企业主体已消亡的,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中央和省属驻市企业无力负担的,按我市统筹地区补助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

 

五、定点管理

 

为加强基金管理,杜绝基金不合理支出,对1953年前复退军人医疗补助实行定点管理。住院、门诊重症慢性病(经我市基本医疗重症慢性病评审通过)的定点管理按规定执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参照我市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六、补助程序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符合补助范围的1953年底前复退人员名单,交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具体办理。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向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住院、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补助申请后,30日内报销拨付给个人。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应支付的补助金额后,属企业负担的,由所在企业按时报账;困难企业无力解决需财政补助的,由所在企业向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申请,企业主体消亡的直接向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将需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汇总,并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助资金拨至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七、其他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医疗补助办法》(鄂州劳社发〔2010〕5号)同时废止。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日


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