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以及人社工作实际,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废止3件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印发的文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予以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

 

(联系单位:政策法规研究处)

 

附件: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

 

1.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兵劳发〔1998〕182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7〕122号)

 

3.对《关于因工致残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兵劳社函〔2007〕22号)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1998-12-18]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局
发布: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