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孜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合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团县(市)委、工商联、残联:

 

为加强我州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就业见习质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团州委、工商联、残联共同研究制定了《甘孜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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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强化就业见习质效,推动就业见习基地高质量发展,发挥优秀见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十四五”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规范》《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退役军人局、国资委、团州委、州工商联、州残联十部门,按照“政府推动、单位参与、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开展甘孜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州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申请认定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对象:州内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成为“XX县(市)就业见习基地”(州级部门单位可以向州就业局申请成为“甘孜州就业见习基地”)。经各地人社部门认定且正常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就业见习基地可以申请认定州级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 州级就业见习基地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运营时间在 2 年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每年可提供5个以上适合毕业生等青年的管理、技术、科研类等岗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见习人员满意率达 90%以上。

 

(三)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有系统完善的见习工作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考核制度,有较强的指导师资力量。

 

(四)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五)为见习人员均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近两年见习人员平均留用率不低于10%,平均留用期不少于1年。

 

(七)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接受过责任方为单位的投诉。

 

第三章 认定考核及奖励程序

 

第五条 州级就业见习基地每2年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甘孜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1),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相关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县(市)初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按照《甘孜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见附件 2)内容,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和评估,填写相应的评分情况和评估意见。初审合格的,应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州就业局。

 

(三)审核认定。州就业局对各县(市)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复审,综合考虑州级就业见习基地总体布局和各地见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复审意见,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国资委、团州委、州工商联、州残联十部门审核确定后,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六条 对已认定的州级就业见习基地,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县(市)初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地考评,填写《甘孜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逐项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80分以上为合格,并将初审合格的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相关材料报州就业局。

 

(二)审核认定。州就业局汇总各地初审情况,提出复审意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国资委、团州委、州工商联、州残联十部门审核后,确定考核结果并发文公布。对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州级就业见习基地;对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再认定为州级就业见习基地。

 

第七条 被认定为州级就业见习基地后,可以由州人社局推荐申报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按照《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对新评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甘孜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办发〔2019〕2号)即行废止。

 

附件:

1.甘孜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甘孜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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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