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孜州州级就业帮扶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根据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5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甘人社发〔2021〕148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帮扶基地,是指经我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用困难劳动力就业达到一定数量,并保持其稳定就业一定时间的州内各类企业、农村专合组织等经济实体。

 

第三条 凡在我州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均可申报就业帮扶基地认定。

 

(一)经济实力较强,声誉较好,具有社会责任感,近一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二)能够提供适合困难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并愿意接收人社部门推荐的困难劳动力就业。

 

(三)新增岗位吸纳脱贫、农村低收入、大龄且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就业的人数达1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年以上,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提供的就业岗位为季节性或非全日制用工,应至少吸纳40人次以上农村困难劳动力就业,且人均年收入不低于3000元。

 

(四)为困难劳动力购买社会保险,如个人已购买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要在工资支出花名册中体现。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单位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以及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可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一)填写《甘孜州州级就业帮扶基地申报表》(附件 1)。

 

(二)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验),出具企业近一年银行账户流水和无不良征信记录(系统核查)、无违法行为承诺书和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3)。

 

(三)提供 《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困难劳动力花名册》(附件2),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近三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或本人签名确认工资花名册。

 

(四)出具脱贫、农村低收入、大龄且无法外出的劳动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部门审核。各县(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并进行现场考察后,形成推荐意见报州就业局,由州就业局按推荐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州人社局,州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评选认定,拟认定为州级帮扶基地的在州人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认定为州级就业帮扶基地。

 

第六条 违规申报责任。对审核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 奖补措施

 

第七条 经认定的州级就业帮扶基地,由州人社局进行基地授牌,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在州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州级就业帮扶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各县(市)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州级就业帮扶基地进行实地走访,对吸纳就业作用发挥得好的单位要加强服务和跟踪扶持,对吸纳就业作用发挥得不好或名存实亡的单位取消其州级就业帮扶基地的资格,并向州人社局报备。

 

第九条 实地走访时发现认定为州级就业帮扶基地的单位,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材料取得州级就业帮扶基地资格的,由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取消其州级就业帮扶基地资格。基地被取消资格后应当主动退回奖补;若用人单位不主动退回的,按照《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县(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参考以上基本条件和程序,制定县(市)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1 甘孜州州级就业帮扶基地申报表

1-2 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劳动力花名册

1-3 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

 

 

 


附件下载:

  1. 1-1 甘孜州州级就业帮扶基地申报表.docx
  2. 1-2 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劳动力花名册.docx
  3. 1-3 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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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