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 关于继续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工作的通知

铁市人社发〔2019〕6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铁市人社发〔2017〕9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18〕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对继续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1.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2.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3.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4.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5.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6.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7.军人配偶;

 

8.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9.烈属。

 

以上人员须为我市城镇户籍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与发放

 

1.继续开展2018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工作,同时对2019年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认定工作并于次年开展补贴申领工作。今后就业困难人员均当年认定,次年申领补贴。

 

2.为了方便群众办事,简化办事流程,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均在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3.经认定合格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以其是否按非企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实现灵活就业的依据,不再比对就业登记及合同备案信息。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的申请与发放

 

1.2018、2019年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今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须当年提交申请,条件符合即可发放补贴。

 

2.对于本文件下发前2018、2019年企业当年招用但未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员工,以招用前员工处于登记失业状态并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为依据办理认定及补贴。

 

3.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是经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应在招用员工前要求员工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补贴享受时间以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缴费时间为准。

 

4.企业每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都需填写《铁岭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附件2)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在每年申请补贴时将明细表汇总结果填入《铁岭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汇总申报表》(附件3),经办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手续及填写的表格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2016、2017、2018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及补贴申领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截止。2016、2017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与原“4050”人员社保补贴自此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受理。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不再收取照片及《就业创业证》纸质材料。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证明,由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服务部门出具。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保补贴时,不再收取《铁岭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附件1)纸质材料和认定时已经提交的材料。

 

3.户籍在本市县区之间迁移的,迁移之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由转出地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录入金保二期系统,转入地凭转出地的金保二期认定信息发放补贴。

 

4.上述两项补贴的办理程序、补贴期限等未尽事宜以《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铁市人社发〔2017〕95号)等相关文件为准。相关文件表述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5.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号)“要确保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的要求,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五、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

 

申领各项补贴的人员或企业须承诺并确保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当就业困难人员自身条件变化时应及时向当地经办机构报告。

 

各社区、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补贴申请初审工作严格把关。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个人和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理各项业务,对于需要其他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的,应及时、主动联系本辖区的相关部门,做好数据比对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2.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补贴资金公示与检查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与业务倒查,并定期将自查结果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级人社部门的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3.加强执纪问责。

 

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工作落实情况的执纪监督和问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社保补贴的人员和企业,应及时将违规所得退还相关部门并承担相关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补贴审核、发放等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按照“谁经办、谁负责”原则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铁岭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2.《铁岭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3.《铁岭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报表》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6日


来源: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