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 关于规范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宜春实际,制定了宜春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规范整合后,设立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编码共16条),同时废止现行20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2.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促进形成良好秩序。遇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

 

3.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发布在主要服务场所或官方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宜春市规范整合后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现行20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下载:

  1.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含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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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