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调整2017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31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逐步落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规定,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64号)明确的逐步提高缴费基数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600元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7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