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征收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市机险〔2016〕8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文件,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于8月正式启动,原由市国库发放退休费人员已全部移交我中心,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应同时征收,以保证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收支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及缴费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二、缴费方式

 

鉴于目前业务信息系统正处于测试运行阶段,建议参保单位先行将2014年10月至2016年度单位应交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分别转账到我中心在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开设的账户(养老保险收入户:35001632433059112233-0001,职业年金收入户:35001632433059112233-0002),今后,希望各单位在专用账户中留足资金,我中心每月将通过银行托收方式征收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三、缴费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月份

 

(一)月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的计算公式为:

 

1、执行机关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发放工资月数+年终一次性奖金÷12

 

2、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发放工资月数

 

其中:(1)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三项之和,作为参保当年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基数。

 

(2)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绩效工资三项之和,作为参保当年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基数。

 

(3)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若调动当年已在调出单位缴费的,在新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调出单位的标准执行,第二年则按其在新单位的实际工资发放月数和标准确定月缴费基数;若调动当年尚未在调出单位缴费的,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上年度工资标准,计算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

 

(4)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调入时第一个月工资计算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

 

(5)上一年度内工资标准发生变动的,确定本年度月缴费基数时,上一年基本工资、上一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上一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或上一年绩效工资)应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汇总。

 

(6)发放工资月数按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确定。

 

3、缴费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如:2015年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13242元封顶、2648元托底(2014年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14元);2016年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14301元封顶、2861元托底(2015年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67元)。

 

(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比例:单位20%,个人8%,总计28%。

 

2、职业年金比例:单位8%,个人4%,总计12%,其中: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单位承担的8%部分采取记账方式,不予征收,在退休前记实。

 

四、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是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今后,凡因参保单位没有缴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我中心将不予受理新退休人员的申报手续,没有发放的养老金由所在单位承担。希望各单位高度认识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重要性,以免影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

 

五、原已在我中心参保,已预缴养老保险费但尚未结算的单位,请于2016年10月——12月底至我中心进行结算。未在规定期限内结算的单位按欠费处理。

 

六、凡在我中心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至次年2月底向我中心报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证明》(附件26),否则我中心将从次年3月起停发养老金,待单位申报到位后予以补发。所需表格请从我中心公共邮箱(ptsjgsb2281375@163.com,密码sjgsb2281375)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ptld.gov.cn—网上办事—表格下载)下载。

 

七、咨询电话:(基金征收:2281375、2553639;待遇支付:2291131)。

 

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2016年10月10日


发布:201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