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6〕19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6 年8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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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 号)精神,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参保单位责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全省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等责任。

 

第二条 职能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参保单位根据自身职能职责,确保工作到位。

 

(一)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预算草案的汇总和初审等工作。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会计和统计报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记录终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接受参保人查询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确保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足额征缴,并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确保待遇支付。同时,省、市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所属地区基金预决算草案、会计和统计报表,指导、监督和考核所属地区经办管理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等财政事务工作,配合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承担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预算资金保障、用款计划审核及基金拨付等工作。

 

(三)参保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和退休人员待遇申领等工作,参保单位应确保申报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参保单位为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统一缴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开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三条 设立过渡期。根据现阶段实际,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前,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从2014 年10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过渡期内,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负责管理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按月及时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负担本级财政对基金补助。

 

第四条 预算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统一按照《预算法》、《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按照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基金预算的编制应与部门预算同步实施,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应合理编制基金预算,按照现行保障体制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补助预算足额安排。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决算草案及月度收支计划,按规定审核批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

 

基金预算一经批准,具有刚性约束,必须按照序时进度执行。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基金预算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根据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10 月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

 

第五条 计划编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基金预算及参保变动情况及时编制用款计划,作为基金核算依据。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 日前通过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款计划,月底前将次月用款计划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第六条 基金收入。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它收入等。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垂直管理单位、驻黔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基金支出。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基金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改革前已经退休、退职和病退人员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等。属于原有地方性政策规定,未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原资金渠道负责保障。属于各地各单位自行增加的项目或提高标准的待遇,由各地各单位原渠道发放,妥善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于每月5 日前(节假日相应提前)将本月待遇发放所需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确保每月10 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八条 账户管理。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收入户、支出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出台后,遵照执行。

 

第九条 对账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银行等部门之间要建立按月对账制度,核对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收支结存情况,核对征缴收入及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条 数据管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省统一开发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全省数据大集中,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实行省级集中管理,通过业务专网支持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经办管理。各地负责提供应用软件所需的终端设备。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网上经办业务。

 

第十一条 基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