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1〕4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利于参保职工合理流动,保障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不受影响,现就机关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简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 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跨统筹范围或地区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 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办理终止缴纳养老保险相关手续,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养老保险手册》经核实后交由职工本人保管。待职工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职工凭《养老保险手册》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

 

四、 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原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其储额并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调入企业前的连续工龄认定至调入企业上月未,并视同缴费年限。从调入企业之月起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五、 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从调入之月起执行调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六、 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的,从调入企业之月起执行至调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入企业前的连续工龄认定至调入企业上月末,并视同缴费年限。

 

七、 企业职工调入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要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其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与调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调入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八、 企业职工调入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制度。其原在企业缴费年限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终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和运营。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九、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原则上一并转移。特殊情况由转出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协商办理。

 

十、 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实际缴费和缴费之后的利息构成。利息按缴费年同期银行加权平均整存整取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复利。

 

十一、 已开展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调转工作时,单位和职工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齐,否则不予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十二、 省内办理转移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三个月;跨省办理转移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三、 本文至印发之日执行。本文规定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5月30日


附件下载:

  1.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docx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