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辽人社函〔2010〕8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600元调整为750元,双台子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6元调整为7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5元调整为6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函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6月30日


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