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宣城市域范围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各县(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各县(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其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的,补贴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领取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各地应设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存量警戒线。资金存量低于保障对象12个月支付总额时,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

 

(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属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收土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各县(市、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属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领取待遇的,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后待遇水平每人每月不得低于300元。今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政策,推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平稳有序落实。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继续由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缴费补贴政策按照宣州区政策执行。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各地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和新老待遇平衡,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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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