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5年)

黔人社厅通〔2015〕394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 2014 年 10 月 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精神,为保障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

 

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对 2014 年 9 月 30 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离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 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 1400 元,省部级副职 1140 元,厅局级正职 900元、厅局级副职 730 元、县处级正职 570 元、县处级副职 480元,乡科级及以下 40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540 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400 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1934 年 9 月 30日前出生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100 元,1934 年 10 月 1日至 193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出生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 元。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离休人员手中。各地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5 年 9 月 16 日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