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呼人社办字〔2015〕15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呼政发〔2014〕3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推动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轨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执行《补充通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一)《补充通知》适用范围为在城市控制区范围内,市政府规划的开发区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保护地建设依法征用而失去大部分土地的农民

 

(二)下列人员适用《补充通知》

 

1、土地依法征用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的在册农民。

 

2、村集体申报参保时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在校学生。

 

3、村集体申报参保时,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包括农村妇女因结婚而流动到男方落户和男方流动到女方落户的)。

 

(三)下列人员不适用《补充通知》

 

1、征地时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为在编人员和已领取退休费或已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旗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包括占地工);

 

3、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申报程序

 

(一)凡年满18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村集体统一组织整体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提供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合同、被征地相关证明等材料,交村(居)委会审核;

 

2、村(居)委会审核后,填写《 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劳动保障所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进行复审,复审后报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核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认定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5、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审核后,由村(居)委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人员批量新增申报表》,经村(居)委会、区人社部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后,给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对自愿选择放弃参保的规定

 

1、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必须以户为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都应全部参保,家庭放弃按《补充通知》参保的,要履行规定程序。须由村(居)委会二名以上工作人员上门送达《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通知书》,由被征地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确认放弃;拒不签字的,由村(居)委会二名送达人员签字确认送达,视为自动放弃;

 

2、对经审核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须按《缴费通知书》规定及时缴费,逾期不缴费视同放弃参保;

 

3、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凭有关证明,可自愿申请放弃《补充通知》一次性缴费,其放弃参保不影响家庭其他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按《补充通知》参保。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规定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缴标准,执行我市现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一)参保缴费时为年满18周岁的一次性缴纳36个月(3年),每增加一周岁增加4个月缴费,以此类推。计算缴费年限时年龄累计满12个月为1年,尾数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尾数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一次性缴费月数最多不超过180个月(15年)。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年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尚未达到《补充通知》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的,必须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被征地农民按《补充通知》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将之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现参保地,前后衔接;但原参保缴费时间与按《补充通知》参保缴费时间重复的,重复缴费期间只能保留按《补充通知》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五)被征地农民按《补充通知》参保缴费后,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保留在原参保地,由新就业的用人单位为其依法参保缴费,在其离开就业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停保后,将其在城镇就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原参保地,与其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

 

四、其他规定

 

(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把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审核关,严禁擅自扩大参保范围。对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村,由各区将该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以区人民政府公函的形式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再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交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区人社部门统一从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各区人社部门对所属辖区被征地农民领取待遇人员要每年定期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参保缴费的年龄截止日一律以被征地村参保缴费当月最后一日为基准日计算,并以此确定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的月数和金额。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参保资格认定的要件之一。对于无法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能提供如缴纳公粮账册及土地承包台账等能证实其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原始材料的,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意见,报各区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其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五)家庭选择放弃按《补充通知》参保的,今后其家庭成员有参保意愿的,可按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

 

(六)对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按《补充通知》办理了参保缴费的,经过调查核实,确属不符合条件的,报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同时将其按《补充通知》参保缴费资金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退回本人,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数追回,同时终止按《补充通知》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

 

(七)此前《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呼政发〔2005〕59号)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呼政发〔2012〕61号)有关规定执行中与《补充通知》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补充通知》和本《通知》执行。

 

五、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解除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实现广大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决策部署。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对于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注意收集、积极研究,同时及时上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本《通知》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5年8月20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