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2〕10号)、《广西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结算服务事项调整如下:

 

一、市内门诊就医。参加玉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玉林市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乡镇卫生院管理的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均可享受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待遇。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不用备案,不用选择定点,不限制定点医疗机构数量。

 

二、玉林市外、广西区内异地门诊就医。在市外、广西区内一级及以下公立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均可享受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待遇。不用异地就医备案,不用选择定点,不限制定点医疗机构数量。

 

三、广西区外异地门诊就医。已办理广西区外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城市一级及以下公立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均可享受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四、本通知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请市医保中心及时做好医保系统改造,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舆情风险防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


来源: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