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 关于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

 

鉴于省人民政府确定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为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91元/月,湘政办发〔2016〕62号),而与核定养老金密切相关的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及与核定死亡待遇密切相关的2016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以下简称2016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无法在2017年初发布,为了不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1、2017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高于4491元/月的300%,即13473元/月;也不得低于4491元/月的60%,即2695元/月。

 

2、申报2017年度缴费基数(即申报职工个人2017年度缴费工资和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下同)之前,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以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3、申报2017年度的缴费基数之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申报并为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所对应的缴费基数统一进行调整、结算。此后,按申报并为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所对应的缴费基数缴费。

 

4、已按预缴基数缴费,且在申报2017年度缴费基数之前停保、转出的,不再进行调整、结算。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491元/月或2695元/月,由个缴人员自愿选择。

 

二、关于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1、退休待遇核定计发。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发布前已经到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可暂按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元/月)预核并预发基本养老金,待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发布后再重新核定,多退少补。

 

2、死亡待遇核定计发。2016年度月平均养老金发布前参保人员死亡的,如属退休人员死亡,经单位或死亡人员家属提出申请,可暂按2015年度月平均养老金(2007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待2016年度月平均养老金发布后再重新核定,多退少补;如属在职人员死亡,因信息系统原因,暂时不能预核预发,需待2016年度月平均养老金发布后才能办理。

 

2017年2月28日


来源: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