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2019年)

佛卫〔2019〕38号


各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根据《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和城乡统一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决定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二、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对本次提高标准新增的补贴承担20%,原标准部分按照原分担比例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人员的认定参照《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除本通知一、二、三条外,其他方面仍按照原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印发佛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人口计生〔2004〕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以前期间,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佛卫〔2014〕174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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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9-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