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若干措施责任清单
保政办发〔202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66号)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基金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大医保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严密有力、安全规范、法治高效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和挪用贪占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若干措施责任清单》印发你们,请各级各部门切实落实各方监管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若干措施责任清单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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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