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将在县(市、区)参加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核准权限移交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5〕7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参加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核准和基本养老金核定工作已经基本实现网络化运行和监管,为进一步提高参加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核准效能,方便参保单位和人员及时、就地、就近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经研究,决定将县(市、区)参加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核准权限由市(地)移交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在县(市、区)参加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核准权由市(地)移交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

 

二、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行使核准权限;市(地)人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正常退休核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年度备案制度,确保工作正规、有序开展。

 

农垦、森工系统相关数据纳入“金保工程”集中管理之前,暂维持现行管理方式。

 

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具体管理模式,由市(地)级人社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厅备案。

 

省厅信息中心应及时调整相关程序,对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属于政策性问题和特殊性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养老保险处报告,对经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县(市、区)社保局沟通解决,确保此项工作如期正常运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1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