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5〕69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下发以后,各市县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实施工作中也发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影响到政策顺利实施。为了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保权益,推动我省征地工作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因征地或村改居等原因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就地由农业变为非农业,但是仍属于村(居)集体组织成员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应当纳入21号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享受该次征地时政府提供的一次性缴费补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30日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