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严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严格控制补缴行为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39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续11年上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日益得到社会认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数快速增长,对于扩大覆盖面、增加基金支撑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方执行政策不严格、不规范,存在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允许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引发地域之间、人群之间的不平衡。为保证全省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统一,现就严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严格控制补缴行为通知如下。

 

一、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从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规定延长缴费,不得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当年对不足15年的年限一次性缴费。

 

三、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应当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得通过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差额的方式,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阶段性政策,政策的有效期已过,今后停止执行。

 

五、在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下,必须确保全省政策统一,各地要严守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地方,省厅将采取通报批评、不纳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统计人数、扣减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等方法进行处理。

 

六、符合补缴条件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办法,另行规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养老保险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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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