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18482元,一次性缴费标准:按40%比例缴纳为110892元;按35%比例缴纳为97030元;按30%比例缴纳为83169元。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2016年3月4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