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2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先保后征”工作流程,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公安、国土资源、农业(经营)等部门根据《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有关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居)委会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并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签字确认。

 

二、村(居)委会将《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满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基层农业(经菅)部门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村(居)委会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对《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进行调整后,再按前款规定执行。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l),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报(市、区)公安、农业(经管)、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每个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

 

象的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附件3),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当地政府,并送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附件3),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缴款凭证。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附件4)。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附件4)和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作为呈报征地报批请示文的附件,一并上报。

 

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赴)审核的《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在征地报批请示文中予以确认和说明。

 

八、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据实填写《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县(市、区)公安、农业(经管)、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九、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附件3)和《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附件5),填写《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附件6),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当地政府,并送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予以公示。

 

十、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按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

 

十一、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和《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附件5),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向被征地农民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告知书》(附件7)。

 

十二、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问及年龄的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的认定,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为准;其中,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参保登记的出生时间与现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按首次参保登记的信息认定。

 

(二)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进行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的时间界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为基准日;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的时间界定,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

 

(三)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实施前被征地的农民,其年龄界定,以2015年1月1日为基准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