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白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担保、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开户满180天。

 

五、申请人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六、购买期房的,开发商所售房屋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并能作抵押登记且已经主体封闭。

 

七、现房、二手房贷款的必须有《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条 借款人或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购买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办公用房、车库及投资等其他用途的。

 

三、无产权、非完全产权、小产权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进行产权抵押登记的。

 

四、在其他商业银行有借款未还清的(含法院判决离婚,但原共同贷款未还清的)应视借款余额及月还款额的多少,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额度。

 

五、所购房屋单价明显高于同小区同类房的。

 

六、断缴住房公积金13个月以上的。

 

七、贷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不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查询个人征信信息的。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逾期或有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能够证明是非主观意愿造成逾期、非恶意造成不良信用记录的,可视情节慎重考虑贷款额度。

 

八、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视情节轻重,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额度,可视情况确定其是否具有担保人资格。

 

九、住房公积金被封存或冻结的。

 

十、土地来源为“划拨”的。

 

十一、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贷款期限、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确定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抵押物价值根据购房类型分别确定:

 

一、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

 

二、所购住房为二手住房的,以所购住房房屋交易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

 

第七条 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应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借款申请人缴存基数比上限控制在50%-60%。

 

第八条 在确定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基数及缴存月数时,涉及补缴的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整体补缴为准。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计,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5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借款人实际退休年龄晚于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化的,管理中心和受委托贷款银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或白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业务窗口查询、打印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和等额本金(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任选其一。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贷款担保。

 

一、房产抵押。购房贷款者,必须将所购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由受托银行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到所在辖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交受托银行保管。

 

二、自然人担保。收入稳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身、单收入贷款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人担保,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要求提供担保人担保、或适当降低贷款额度。担保人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在担保人担保责任未撤销前,担保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十三条 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相同,放款日期应为同一天,如不能同一天完成两部分放款,不能跨月。公积金与银行分别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对于组合贷款,处置抵押物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受偿。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商品房按揭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严格审核开发企业按揭资料,对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核实楼盘是否封顶等、栋号与申报材料是否相符,经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为按揭楼盘贷款。

 

第十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所购住房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按揭范围内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拟购住房更名过户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资信证明。

 

三、结婚证、离婚证或个人单身承诺。

 

四、担保人应提供书面承诺和资信证明。担保人必须得到配偶同意,方可履行担保责任。单身者需做个人单身承诺。

 

五、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需要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证明。

 

六、购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原产权证复印件及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证明。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承诺书》、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公积金贷款实行面谈面签制度。

 

八、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实时的《不动产产权查询证明》。

 

上述材料的有效期为:有法定有效期的,按法定有效期执行;其他材料有效期为3个月。

 

第十八条 对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且已通过贷款审批的,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及配偶就其贷款意愿、用途等事项面谈,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及违约承担的法律责任,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受托贷款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按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确定担保落实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资金账户或者售房人指定的账户,并将贷款发放凭条交付借款人。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未按时偿还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还款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扣划。

 

第二十一条 对借款申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记入逾期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间借款申请人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或一次性结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可选择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或者月还款额不变、贷款期限缩短。缩短贷款期限后,利率仍按原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或白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业务窗口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

 

第二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受托贷款银行应配合借款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申请人还款账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线上渠道或白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申请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借款申请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累计超过六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息的。

 

二、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申请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申请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五、抵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而借款申请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保证的。

 

六、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申请人将设定的抵押物,私自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七、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对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抵押物状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等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直接扣划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和保证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余额不足的继续追偿;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

 

一、借款申请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未履行还款合同的。

 

二、借款申请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条 所有个人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管理中心留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7日


来源: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