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南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州属高等院校、州属各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黔南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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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全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情况按年度进行量化管理考核。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情况。

 

第二章 学时计算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 公需科目课程学习主要以线上为主,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上完成课程时长认定学时,线下学习参照专业科目认定学时。

 

第八条 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培训进修类。包括单位组织的各类脱产和半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等,明确有具体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未明确具体学时的,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学时。

 

(二)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等,由用人单位建立含培训方案、培训课程、参训人员名单等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原则上全年认定不超过4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

 

(三)在职学历教育类。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证明,每门合格课程计10学时。

 

(四)学术交流活动类。包括学术报告、交流、访学等活动,按实际天数认定,每天认定不超过8学时。单位举办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主讲人每次按所授课时数两倍折算学时,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组织单位开具的证明折算学时。

 

(五)成果著作类

 

1.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本专业类比赛、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

 

2.学术论文、专著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30学时;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计40学时;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收录)上发表的计60学时。第二作者及以后在以上基础上依次递减10学时。

 

3.参编公开出版的论著、译著、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不足5万字的计30学时、5万字以上不足10万字的计40学时、10万字以上的计50学时,专著计120学时。

 

4.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每项计40学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计30学时。第二专利权人及以后在以上基础上依次递减10学时。

 

(六)由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报主管部门同意,可视同参加并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

 

(七)通过国家、省级、州级或本行业系统指定的网络平台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明确有具体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未明确具体学时的,按一天不超过8学时计算。

 

(八)出国留学、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进修访问,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40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6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70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8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00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12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一个月增计10学时。

 

国家、省对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或学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确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以适当顺延完成。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提供培训文件、结业证书等相关学时佐证资料。用人单位及时将参训情况验证登记,做好印证资料收集归档。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要按时完成当年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务,按照“个人提交—用人单位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复审—人社部门备案”流程登记管理。严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继续教育学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开展审核和登记,并建立台账存档管理,经单位审核人员、主要负责人审签核验后,于每年6月、12月分别汇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由本人如实申报登记。对伪造、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取晋升岗位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诚信档案库”,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完成、登记及结果应用等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1. 附件1:黔南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备案表.xlsx
  2. 附件2:黔南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登记流程图.docx

来源:黔南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