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精细化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

 

现将《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精细化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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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精细化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2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发布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20〕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18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平人社〔2022〕79号)执行情况和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全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加强政策宣传和具体业务指导;经办银行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及时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积极做好贷后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强化资金保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办银行申报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对符合要求的贷款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简化工作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贴息政策有效落实提供保障。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个人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创业(以下简称组织创业);四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利息负担方式主要分三类:一是财政全额贴息贷款;二是财政部分贴息贷款;三是财政不贴息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为三类:全额担保、部分担保、只贴息不担保。

 

第六条 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1.个人自主创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限均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规定的60岁执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为:

 

(1)高校毕业生(包括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持有高校毕业证的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3)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 ;

 

(4)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

 

(5)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劳动力;

 

(6)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转业军人证》《自主择业证》的人员;

 

(7)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9)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10)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满释放人员;

 

(11)新市民(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3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2.合伙经营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经济实体,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3.组织创业

 

组织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创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小微企业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的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进行认定。

 

第八条 贷款额度

 

1.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创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个人(合伙、组织创业)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属于重点就业群体,不能满足政策规定贴息条件或贴息次数已满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诚实守信,仍需要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的,可申请自付利息创业担保贷款。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创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

 

第九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的标准,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经营、组织创业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除中央补助外,由省与市、县级按照1:1比例分担。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自付利息创业担保贷款不限年度次数。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自主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承诺书,下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件;

 

(2)相关合规经营证照(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从事种养殖业的,出具《从事种(养)殖业承诺书》附件11);

 

(3)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4)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2.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创业)》(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件;

 

(2)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3.组织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组织创业申请人填写《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创业)》(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

 

(2)组织创业人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4.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人填写《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小微企业)》(附件4)、《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含民办非企业证照)、需要准入的许可证等原件;

 

(4)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证明(县、区人社部门办理);

 

(5)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6)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承诺书(小微企业)(附件6)、贷款决议书(小微企业)(附件7)、《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附件12);

 

(7)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

 

1.担保机构可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括个人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小微企业)提供全额担保。

 

2.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对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采取全额担保、部分担保、不担保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反担保方式

 

1.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

 

(2)可抵押的不动产;

 

(3)定期存单或其他有价证券;

 

(4)联保、园区担保;

 

(5)符合条件的企业担保;

 

(6)保证金担保;

 

(7)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为本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反担保;

 

(8)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2.免除反担保

 

申请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要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要求;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可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三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节 咨 询

 

第十三条 申请人到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1.向申请人介绍贷款有关政策并解答其提出的有关问题;

 

2.查看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3.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或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节 受 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员可就近向担保机构、或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应先向申请人发放告知书,明确告知相关事项。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主要核对要点包括:

 

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2.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资料中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

 

4.申请资料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

 

第十五条 申请资料填写完整,签名应由本人当面签署。

 

第十六条 受理人员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黑名单。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理的事项;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将贷款申请材料上的基本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第三节 审核

 

第十九条 个人创业贷款(含合伙经营、组织创业贷款)

 

1.核查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核查社保等信息,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就业、在职等情况。

 

2.核查经营项目信息。登录河南省工商网查询营业执照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核查反担保措施信息。

 

(1)核实反担保人担保意愿;

 

(2)通过查询反担保人社保或其他相关信息核查反担保人担保资格。

 

4.核查合伙创业(组织就业)的相关信息。查看合伙协议、劳动合同等,确认合伙关系(组织就业)是否真实、有效。

 

5.其它需要核对的信息。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贷款

 

1.核查原件信息。重点核对原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查经营项目情况信息。核查企业规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

 

3.核查企业吸纳就业情况信息。核查劳动合同书、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等,确认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核查职工参保证明;核查新招用人员的相关证件,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4.核查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将审核结果录入业务软件,打印并签字。

 

第四节 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组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调查人员必须到经营地现场调查核实。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实体是否正常营业;

 

2.实际经营范围、地址与申请贷款项目和营业执照是否相符、真实、有效;

 

3.了解生产经营状况;

 

4.是否本人经营,实际经营人的情况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吸纳就业)情况等;

 

5.通过走访、经办银行查询征信等方式调查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诚信状况;

 

6.收集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时进行评估并提出贷款意见,在《实地调查表》上签字后将调查信息和调查结果录入业务软件,并将贷款材料提交评审会研究。

 

第五节 会审

 

第二十四条 贷款担保评审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实地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评审会研究。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内容: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人员陈述内容和解答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担保额度、期限、是否贴息和贴息比例等结果。

 

第二十六条 将评审结果整理汇总,录入业务软件,并打印《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担保机构负责人在《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上签字或加盖印章。未通过评审会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做退件处理。

 

第六节 承诺担保和贷款发放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依据评审会结果,办理贷款担保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推荐担保书材料后及时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1.查验担保机构推荐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2.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的征信情况,对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反馈相关信息,提供相应证明和作退件处理的意见。

 

3.对审核合格的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4.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一节 贷后回访

 

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主要通过贷后跟踪回访服务来实现,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回收。

 

第三十条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回访制度,由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工作机构通过实地上门、电话等方式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第三十一条 回访中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报告。

 

第二节 到期回收

 

第三十二条 贷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工作机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三十三条 贷款催收。贷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应上门通知借款人还款,并通知反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第三十四条 核对还款。借款人还款后,经办银行应及时与担保机构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还款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第五章 逾期代偿与追偿

 

第三十五条 代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在3个月内,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通知,经担保机构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及时将代偿信息录入业务软件,将逾期人员及其反担保人录入业务软件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追偿

 

1.告知借款人、反担保人贷款逾期及贷款逾期应承担的责任。

 

2.担保机构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偿,建立追偿台账,做好追偿记录。

 

第六章 信用社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信用社区条件

 

社区工作机构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有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专职人员并积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建立跟踪服务卡,对借款人按季回访率100%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偿工作,辖区内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作为信用社区。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区工作任务

 

1.根据社区建设情况、周边环境,帮助辖区内各类创业人员开发适合本人实际的创业项目。

 

2.掌握创业人员的家庭状况和经营情况,对创业人员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推荐并帮助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3.开展贷后跟踪服务,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确保贷款真正用于创业就业,促进创业成功,降低贷款风险。

 

4.协助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催收到期贷款。

 

5.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开展信用理念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对借款人开展诚实守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按时还款的创业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十九条 信用户条件、评估推荐

 

1.信用户基本条件: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高尚、邻里关系融洽、无不良嗜好,无征信不良,经营项目具有一定规模,创业发展有愿望的创业人员。

 

2.信用户评估和推荐

 

(1)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自愿向信用社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户申请书》(附件13)提出申请;

 

(2)信用社区配合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申请人开展实地核查,对申请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授信,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相关情况填写《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信用风险评分表》(附件14);

 

(3)信用社区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户借款推荐书》(附件15),给出建议贷款额度。

 

第四十条 信用户贷款办理

 

1.信用户本人持信用社区开具的《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户借款推荐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经营项目证明等材料到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受理网点提交贷款申请。

 

2.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信用户经营现状进行入户调查。

 

3.担保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对是否担保及担保额度进行集体评审。

 

4.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第四十一条 风险防控

 

1.风险分担。经信用社区认定并推荐的信用户,发放免除反担保创业担保贷款,造成逾期代偿损失的,由经办银行和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合理分担风险,其中经办银行承担风险不低于20%。

 

2.风险控制。除不可抗拒因素以外,信用户出现贷款逾期,暂停该信用社区免反担保优惠政策,在贷款回收或制定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后,再恢复业务开展。

 

第四十二条 奖励和补助

 

对工作突出、贷款回收率较高的信用社区,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金额的0.3%给予资金奖励,并在评优评先时给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与认定

 

信用社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授牌期限为一个年度。每年初对上年度的信用社区进行认定,根据信用社区标准,将上年发放贷款量及贷款回收率(即上年实际到期回收额/上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主要指标,对完成上年发放贷款任务以及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的,在信用社区自查、县(市、区)复核基础上,由人社、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

 

担保机构、妇联等组织、创业孵化园区等承担信用社区职能的,按照信用社区标准进行奖补。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要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四十五条 受托运营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担保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全市集中、分户管理、调剂使用的市级统筹管理,提高担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 担保基金来源。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鼓励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包括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捐赠,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以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渠道。

 

第四十七条 担保基金使用。担保基金只准用于创业贷款担保业务,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或根据工作需要在担保基金账户之间调剂转存,不得挪作他用,担保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经办银行核对账目,保证数据准确,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十八条 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产生的利息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四十九条 担保基金到位、使用及支出情况应及时录入业务软件。

 

第八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五十条 贴息资金按照经办银行申请、担保机构核对、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的程序办理。

 

1.各县(市)担保机构办理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由经办银行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县级财政部门拨付。

 

2.市级担保机构办理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由经办银行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拨付。

 

为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立贴息备付金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财政贴息政策规定的贷款,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汇总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并加盖印章后,由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担保机构应将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至财政部门供校核,财政部门收到拨付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拨付。

 

第五十二条 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单位,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鼓励经办银行降低利率、分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对以LPR或低于LPR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占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市(县)财政部门可给予奖励。鼓励经办银行分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经办银行风险分担情况,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加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档案的综合管理水平。

 

第五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将档案归档。对贷款档案采取一户一档,按照放款批次、顺序统一编号,保证档案齐全完整、整洁规范。

 

第五十六条 做好借阅档案的登记、核查工作,对未归还的档案,要做好催促工作,及时收回。

 

第五十七条 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资料安全。

 

第十一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人员在履职尽责、规范操作、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对于在降低反担保门槛、提高贷款可获得性、便捷性等方面探索创新中非因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重大过失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合规责任。

 

第六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发布的《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平人社就业〔2019〕16号)、《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平人社办〔2022〕79号)同时废止。本操作规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操作规程执行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

1.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

2.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创业)

3.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创业)

4.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小微企业)

5.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

6.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承诺书(小微企业)

7.贷款决议书(小微企业)

 

8.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

 

9.家庭成员、亲属等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人的条件

 

10.农户、商户作为反担保人的条件

 

11.从事种(养)殖业承诺书

 

1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13.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户申请书

 

14.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信用风险评分表

 

15.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户借款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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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