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 关于确定2024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限额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的规定,经4月16日五届三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我市2024年缴存基数上限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待统计部门发布后按新标准执行)。月最低缴存额为185元(单位和个人最低缴存比例均为5%),单位和个人各92.5元。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来源: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