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33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人社部第22号令”)精神,经研究,现对跨统筹区域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和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严格按人社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人社部第2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及时在用工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派遣单位参照用工单位职工的办法为其代办参保登记以及缴费接续等事宜。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接续手续的,不改变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关系的性质,仍属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

 

二、关于跨地区派遣劳务人员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跨地区派遣劳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并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我省省级统筹外劳务派遣单位向我省统筹区域内派遣的劳务人员,不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是否已经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按规定在我省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在我省统筹区外的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我省统筹区内。对于我省省级统筹内劳务派遣单位向我省统筹区域外派遣的劳务人员,原已随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省统筹区外,如因各种原因用工所在地未能为其办理参保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本人有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暂在我省继续参保的,可准予暂在我省派遣单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均按国务院《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9〕66号文”)以及人社部、我省贯彻国办发〔2009〕66号文有关跨统筹转移接续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地与派遣单位所在地不同,但同属我省统筹区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不转移统筹基金。

 

三、其他事项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协调工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做好跨统筹区劳务派遣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和接续。被派遣劳务人员用工地无劳务派遣公司分支机构的,各地社保经办、地税征收机构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时协调,明确由用工单位及时向其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征收机构申报劳务派遣人员情况,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用工单位承办的具体事宜,明确缴费责任及缴费办法,落实缴费基金,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按劳务派遣人员的需要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5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