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 关于印发《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我市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滨州市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1、2制定和修订的项目价格执行,滨州市停用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4。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20%,其他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等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按本市基本医保政策执行。

 

(二)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支付待遇参照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职工、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万元、1万元。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标准按附件3执行。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要高度重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调整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研究制定各项落实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价格衔接。要加强对本项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同时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我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4月3日起施行。

 

附件:

1.滨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滨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

3.不孕不育门诊部分技术治疗认定标准

4.滨州市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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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