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关于扩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的通知

汕房金通〔2024〕1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更好的推动“百千万工程”城镇建设高质量发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根据《广东省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家居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商务建字〔2024〕3号)的精神,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持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本人及配偶或双方父母既有住宅共同出资加装电梯的,可在电梯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使用登记证后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提取的合计额度不得超过本户加装电梯所分摊的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业主在既有住宅中加装电梯所分摊费用协议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人非房地产权所有人,产权为配偶或父母所有的,需提交亲属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9日


来源: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