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2015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二)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由各区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所需资金从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1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