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5〕16号


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4〕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等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并按《实施办法》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并持有先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特困人员,其参加登记及待遇申领办法另行制定。

 

二、参保缴费和待遇申领经办部门

 

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由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递交相关申请资料;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申请表格、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送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资格确认、待遇申领等手续。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由本人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上述手续。

 

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办理资格审核、信息采集,以及缴费和待遇信息核定等业务。暂不具备条件开展经办业务(或部分业务)的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其负责的业务由所属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核定经办业务的管理工作。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核定经办业务的管理工作。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办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首次参保的,应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请办理个人参保缴费的,应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其中参保人属于首次参保的,应一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应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以选择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或通过本人银行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含参保人选择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缴纳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费用)。通过本人银行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或已经开通金融账户的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集体经济组织资料发生变动的,应在变更当月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参保人个人资料(含缴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在变更当月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变更缴费标准的,从办理次月起按新标准核定养老保险费。

 

(六)按月缴费的参保人需要暂停参保缴费的,应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停保申报表》(一式两份),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从办理次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当月申报的缴费标准核定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当月没有发生缴费标准变化或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当月的标准核定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八)其他缴费事项办理

 

参保人按《实施办法》办理趸缴、补缴、已满60周岁继续逐月缴费和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的,应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四、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衔接

 

已参加我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选择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在2015年12月前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填写《广州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先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停保和退回个人账户余额手续,然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申请办理趸缴手续,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委托我市部分金融机构代收。金融机构将于征收当月进行滚动批量划扣,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应确保银行账户资金充裕。如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超过当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缴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的,将作为欠缴养老保险费处理;对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欠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作为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处理。

 

六、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

 

(一)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退伍军人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向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办理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手续,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审核结论。

 

1. 《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登记表》;

 

2. 民政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以及《入伍名册》、《安置证明》存根的复印件(需加盖民政或武装部公章和“与原件相符”字样);

 

3. 民政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底册》复印件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需加盖公安部门公章和“与原件相符”字样),且能够清晰的反映户籍迁入、迁出部队的时间。

 

七、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办理

 

(一)提交材料

 

按《实施办法》规定按月申领养老金的参保人,提供以下材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1. 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参保人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参保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或已经开通金融账户的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本人原缴费账号领取养老待遇的,可以不提供。

 

(二)待遇发放形式及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当月的养老金发至参保人银行账户。

 

(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确认时间及办法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按省、市的相关规定,在每年的4-6月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本人应提供资格确认所需的相关材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确认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当年的7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金;补办确认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补办的次月起正常发放养老金,原暂停发放的养老金一并补发。

 

八、申请领取一次性待遇的办理

 

(一)提交材料

 

按《实施办法》规定申领一次性待遇的参保人或继承人,应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下述材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待遇申领手续。

 

1. 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国国籍的人员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

 

(1)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派出所注销的户口证明或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版翻译一份)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或已经开通金融账户的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本人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书面申请一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继承人申领参保人死亡待遇的(含遗属申领丧葬抚恤费)

 

(1)参保人《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法定继承人需提供可证明法定继承资格的户口本,或由公安、民政、镇街、公证部门等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遗嘱继承人需提供法定继承资格的证明材料和经公证的遗嘱;遗赠人需提供遗嘱;遗属需提供可证明遗属资格的证明材料。

 

(3)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或已经开通金融账户的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5)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已按本办法领取月基本养老金人员后又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需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存储额余额的

 

(1)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本人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书面申请一份;

 

(3)参保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或已经开通金融账户的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发放形式

 

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待遇直接划拨至参保人、继承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九、户籍新迁入广州市人员参保及待遇申领的办理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户籍新迁入广州市的人员,申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需由原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参保及待遇申领情况协查函》。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未在原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可按《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十、参保人因办理参保登记或待遇申领业务造成权益受损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诉。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7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101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