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3〕96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0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精心做好数据测算分析,做到不漏一人,确保2023年10月15日前将调整的待遇发放到位,并于10月27日前将工作情况和《202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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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