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人社规〔2023〕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局、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8〕9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继续执行。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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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