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淄医保发〔2024〕24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医保分局、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我市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1制定的项目价格、附件2修订的项目价格执行,停用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他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执行。

 

(二)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执行;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或居民大病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000元、5000元。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标准按附件4执行。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调整工作,严格按调整时间执行,加强对本地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同时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

  1. 1.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wps
  2. 2.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wps
  3. 3.淄博市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wps
  4. 4.不孕不育门诊部分技术治疗认定标准.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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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