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港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医药”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药店:

 

现将《贵港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医药”合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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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医药”合作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优化医保便民服务,有效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巩固拓展医保改革成果,实施“医保+N”行动,进一步深化医保与药店合作,推动“15分钟医保服务圈”变成人民群众的“幸福圈”,提高群众就医便捷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贵港市奋力建设珠江-西江经济带核心港口城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城。

 

二、目标任务

 

开展医保-药店合作模式(以下简称“医药”合作),推进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在店内增设“医保之家”,实现服务事项、窗口标识、服务标准、场所设置、岗位配置统一标准。通过服务事项下沉、后台服务前置,将查询类等高频医保服务事项下放到定点药店,实现政策咨询就近办、家门口办,全面提升医保政策知晓度和医保服务便捷度。2024年7月底前全市建立“医药”合作“医保之家”20个,其中桂平、平南各开展5家,三区各1家。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医保之家”工作职责

 

各定点药店要根据“医保之家”规范化建设要求,接受属地医保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医保咨询服务。提供医保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解答参保群众咨询的医保政策、指导群众办理医保业务。

 

2.医保经办服务。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及应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授权绑定(解绑)、亲情账户绑定(解除)、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变更登记、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扩诊申请、跨省临时就医备案、医保政策宣传等。

 

(二)“医保之家”建设标准

 

1.统一服务事项。目前我市“医药”合作的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及应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授权绑定(解绑)、亲情账户绑定(解除)、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变更登记、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扩诊申请、跨省临时就医备案、医保政策宣传等8项。

 

2.统一窗口标识。全市开展“医药”合作的定点零售药店要统一展示“医保之家”标牌。

 

3.统一场所设置。“医保之家”一般设置在药店醒目位置,可单独设置,或与收费窗口联合办公,要有“医保之家”标牌和服务事项展示牌。

 

(1)“医保之家”标牌有两种样式,药店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标牌可选择上墙、悬挂等形式展示,具体视药店实际情况制定。样式一:背景底色为深蓝色,左侧为“CHS中国医疗保障”图标,图标要按照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及徽标的要求设计(官方网址http://www.nhsa.gov.cn/art/2020/1/9/art_14_2246.html),图标右侧内容为中文字体“医保之家”,字体为白色,黑体,参考样板见图标1。样式二:背景底色为深蓝色,上方为“CHS中国医疗保障”图标,图标下方内容为中文字体“医保之家”,字体为白色,黑体,参考样板见图标2。

 

(2)服务事项展示牌:背景主色为白色,右上方为“CHS中国医疗保障”图标,标题为“贵港市定点药店医保之家服务事项”,标题下方为各项服务事项名称,字体均为深蓝色,黑体(参考样板见图标3)。场地条件允许的服务事项展示牌一般应以上墙的形式展示,尺寸为60cm*80cm。可根据药店实际场地情况适当调整尺寸、选择展示方式。

 

4.统一岗位配置。要配备2名医保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实行AB岗位制度,医保专(兼)职工作人员要求业务素质过硬、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熟悉医保政策。

 

5.统一服务标准。全市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之家”服务质量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发〔2023〕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发〔2023〕15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定点药店“医保之家”建设的指导工作,压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抓好落实,确保“医药”合作工作稳步推进,落地有效。

 

(二)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服务效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药店“医保之家”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让工作人员教得会、群众办得通,真正做到医保政策在身边,医保服务增效能。

 

(三)强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参与率。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深入宣传,发挥药店群众流动量大,普及面广的优势,突出亮点,形式多样化开展宣传推广,让群众知道医保服务可以就近办、在身边办,从而提高群众参与率,提升便捷度。

 

(四)明确专人负责,稳抓落实。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分别于2024年4月15日前,7月2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医药”合作工作开展情况电子版及扫描盖章版报市医保中心申报受理科。

 

未经事宜,请联系:张义,电话:18978582851,邮箱ggybsl2021@163.com。

 

附件:

1.医保经办服务“医药”合作联系人名单

2.“医保之家”场所设置图标

 

附件2:“医保之家”场所设置图标

 

图标1

 

图标2

 

图标3


附件下载:

  1. 附件:1.医保经办服务“医药”合作联系人名单.docx

来源: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