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急诊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4〕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垫资压力和跑腿负担,省医保局结合工作实际,对省本级参保职工急诊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进行了优化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本级参保职工在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因突发急、危、重症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待遇标准

 

(一)符合急诊抢救病种或经急诊抢救后死亡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并计入本年度住院次数。

 

(二)符合急诊抢救病种的参保职工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门诊治疗24小时内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此次急诊门诊期间因该病种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按该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与本次住院一并计算起付标准。

 

(三)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职工门诊统筹相应待遇政策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并计入本年度门诊统筹额度。

 

三、相关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在院内系统增加“急诊转住院”医疗类别用于医保结算,确保参保人可以正常享受急诊待遇。要加强对急诊工作人员和医疗收费人员培训,做好急诊医疗费用医保直接结算宣传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因病施治,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止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不得推诿或拒绝参保人员将现金费用转为医保结算。

 

(三)医保部门要及时开通“急诊转住院”医疗类别协议服务项目,以便医疗机构急诊直接结算,同时须加大对急诊门诊留院观察、急诊抢救和急诊转住院前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存在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本级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直接结算的通知》(冀医保函〔2022〕130号)废止。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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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急诊抢救病种.doc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