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温暖过冬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14号)中明确要求开展取暖救助,使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为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确保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现就做好取暖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全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度拓展救助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取暖救助。

 

二、救助方式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发放现金或御寒取暖物资(炉具、取暖煤和棉衣、棉被、电热毯)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过冬实际困难。

 

三、救助标准

 

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发放自治区规定的取暖补助,在此基础上,对仍存在取暖困难的特殊家庭,再适当给予取暖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取暖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重要任务。特别是今年入冬以来,我区受强寒潮天气影响,降温幅度较大,困难群众取暖需求明显上升。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结合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做实做细取暖救助各项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取暖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取暖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协调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取暖救助资金保障。

 

(三)强化走访关爱。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加大困难群众走访关爱力度,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和过冬取暖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组织动员村级组织、乡镇服务站、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力量,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的走访探视,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冬季取暖和基本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对自主采暖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开展全面摸排,对存在用煤、燃气等方面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确保取暖安全。

 

(四)注重协同联动。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资源统筹,形成救助合力。加强取暖救助与临时救助的衔接,对于取暖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积极协调供暖部门,按规定为困难群众减免相关费用。引导支持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开展公益项目、捐赠取暖设备物资等方式参与取暖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1月7日


发布: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