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 关于确定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医疗保险费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24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医保征收服务管理,切实解决跨年度征收导致的补缴和退费等问题,确保不增加参保单位缴费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实行自然年度缴费机制。

 

二、2021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按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单位参保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90%(5195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17316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为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4618元)。

 

三、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来源: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