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5〕40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1998〕78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1〕126号)下发后,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省政府政策规定,不断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为招(聘)用的编制外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较好地维护了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但仍有部分单位和个人没有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保险法》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不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损害了编外人员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用的编外人员,要按照《社会保险法》、青政办〔2001〕126号文件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92号)等政策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由单位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本单位编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二、省直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本系统、单位的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切实把编外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要对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保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单位和个人参保。

 

四、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为重点,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情况的监管检查,严格执法。对于不执行法律法规、不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执法力度,并依法进行处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5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