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玉林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23年)

玉市医保发〔2023〕1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

 

二、工作要求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险。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等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加强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及时提出费率动态调整政策建议,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玉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来源: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