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4〕55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

 

现将《成都市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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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4〕2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条 市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以下办法之一,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分别换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换算方式见附件)。

 

(二)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金额,扣除对应缴费年限本人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金额,一次性缴纳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中:缴纳2013年以前差额部分,以对应年度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2014年以后缴费年限差额部分,以对应年度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后,个人账户、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将其个人缴费和按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合并为个人账户,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同一时间段内有重叠缴费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换算或补差后,合并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合并个人账户。

 

第四条 市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分别转换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同时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条 市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同一时间段内有重叠缴费的,参保人员未申请选择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清退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退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清退并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具有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本人市域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先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转移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域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将其市域外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按照川府发〔2014〕2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市域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其个人缴费和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合并为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转移。

 

第九条 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市域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转移个人账户。

 

第十条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也可申请清退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办规范,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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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的换算方式

 

缴费基数:相同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年度实际缴费基数。

 

缴费年限:相同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年度实际缴费年限。

 

(注:换算后缴费年限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超过12个月)


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