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规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1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五个档次,在同一缴费年度内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定一档缴费。

 

二、本《通知》下发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通知》下发前,已按99号文件规定选择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01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不再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当年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三、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7日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