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2015年度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5〕9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局(委):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规定,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奖励缴费补贴。依据自治区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2014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673元),现就2015年度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

 

二、补贴标准

 

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3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附件:2015年度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情况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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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5年度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情况说明

 

一、2014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来源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提供的数据,我区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673元。

 

二、奖励补贴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奖励缴费补贴有关规定,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为153.46元,取整数为153元,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3元。

 

三、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分担的比例及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规定,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奖励缴费补贴,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因此,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补贴76.5元;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107元,县(市、区)财政补贴46元。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