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阳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4版)》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4〕18号


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梳理我市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形成了《德阳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4版)》(以下简称《价格汇编》),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价格汇编》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二)《价格汇编》所列项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为我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标准,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应等级明确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但不得上浮。放开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允许自行定价,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放开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按程序报市医保局备案,备案报告中应注明公示情况、价格、执行时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附件包含成本测算情况(成本测算表、物耗资料、人力成本等)、公示图片和其他佐证材料。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放开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健全调定价程序,合理制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并应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

 

二、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

 

凡是各级分类“本类说明”、“说明”和项目“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价格表里列明可收耗材费的但不够明细的,按照原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中的“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执行。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全市医疗服务项目多、专业性强,《价格汇编》对2024年2月前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核对、补充及勘误。我市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反馈,以便我局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2024年3月及以后新出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二)本通知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德阳市物价局发布的德阳市产前诊断中心医疗价格外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不再执行;德阳市发改委、德阳市医保局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与此不符的,不再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31日


附件下载:

  1. 德阳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 (2024版).xlsx

来源: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