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
大医保发〔2024〕9号
市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长兴岛经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4〕3号)文件要求,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2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部分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联系人:市医疗保障局 邱 琳;电话:81861019
市卫生健康委 姜 磊;电话:39052221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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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