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自府发〔201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从2010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均执行每月780元(每日35.9元)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执行每小时8.2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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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