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0〕5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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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注重新旧政策平稳衔接过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长远和谐稳定。

 

二、工作要求

 

(一)补贴对象认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报送程序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人社厅等6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晋人社厅发〔2019〕41号)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二)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1.筹资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失去全部土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区、市)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失去大部分土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2.资金管理

 

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预存入征地项目所在区域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财政、人社部门,由市、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三)补贴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三、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2019年1月31日《意见》实施前,各县(区、市)已按原有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征收补齐,由人社部门及时准确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优先使用《意见》实施前已按原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兜底补足。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实施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衔接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2019年1月31日《意见》实施后,所有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资金筹集、支付方式等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三)过渡期间(2019年1月31日至本方案实施之日)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征地项目,若已完成供地,采取供后清算的方式,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费用;对拟组卷或已组卷待批准的征地项目,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晋中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主体责任,成立领导机构。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核、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核定,按规定组卷上报被征地社保材料。农业农村(或农经)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工作,根据被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对重大征地项目或紧急征地项目的社保材料,可召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集中联审,意见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

 

(三)坚持“先保后征”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和人社部门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各县(区、市)要按照省人社厅等6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和省人社厅印发的《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晋人社厅发﹝2019﹞42号)相关要求,扎实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如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