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德府函〔2010〕109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每日35.9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20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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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