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广安府函〔2010〕82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650元(每日29.9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6.8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发布:2010-08-12